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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快招聘 时间:2020-03-04 作者:山西快招聘 浏览量: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010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院校:

为全面提高技能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全民技能提升工程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请按要求认真组织,积极申报,于331日前提交申请资料。

试点期间,如有问题请咨询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管理科。

联系方式:

(一)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郜 电话:0351-7676080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山西焦煤双创基地B1824室(030006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管理科

联系人:李昌顶 电话:0351-4727112

E-mail: 864153265@qq.com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金港大厦B1202室(030001

附: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224


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工作方案

为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鼓励支持技工院校全方位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全民技能提升工程,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经研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决定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在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备案试点技工院校。

一、条件范围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一定招生规模的技工院校。

(二)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学生较多,且与本院校主干专业直接相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办公场所、试卷档案保管场所和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四)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

(五)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工种)范围

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且与本院校的主干专业(工种)相衔接。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制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三、备案流程

(一)申请备案。技工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按学校隶属关系进行申报。未设鉴定所(站)的院校可先组建内设机构,完善相应的场地设施并达到标准要求后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院校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市(县)技工院校向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1.《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附件1);

2.《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版见附件2)。

(二)备案审核。省属技工院校申报材料由省中心进行初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备案评估后公示。市(县)属技工院校申报材料由市级中心进行初审,经当地人社局备案评估后,统一报省中心汇总报省人社厅审核公示。

(三)向部报备。省人社厅将审核合格的技工院校统一报人社部备案。

(四)公布目录。经人社部备案的技工院校,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资质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院校意愿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五)编码赋值。在人社部获准备案登记的技工院校,由省人社厅按照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统一进行赋值。

四、认定方法步骤

(一)计划报批。认定工作开展前10个工作日,技工院校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按隶属关系报省或市级中心审核后开展。

(二)质量监督。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技工院校评价过程实行抽查检查,强化评价质量监管。

(三)结果审核。评价工作结束后,技工院校将《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3)、《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省中心或市级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

(四)证书发放。技工院校按照统一的证书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纳入全国技能人才统计。

五、工作要求

1、经备案的技工院校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过程的报名材料、参评档案、试卷记录、成绩表单、公示内容、统计报表、影像资料等原始文档,保存期3年,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2、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法组织。理论考试成绩可单独组织,也可通过本专业(科目)结课考试成绩替代。

3、技工院校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可参考同职业类别、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结合实际评价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定所需的相关费用。评价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技工院校的认定评价工作要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监管。要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不得超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连续两年不开展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要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对违规认定的,人社部门将移出目录清单,取消认定资质。

5、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的技工院校由相应人社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事前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机制,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进行全程质量督导。同时,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工作,指导技工院校制定实施方案和命题、考务等工作,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序推进。

6、为适应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全民技能提升工程任务要求,深化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产教融合,鼓励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积极参与全民技能提升培训评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主动为未备案的企业、技工院校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7、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技工院校备案流程进行备案申报。

本次试点期限截至20201231日,试点结束后,由各级人社部门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评估合格的院校,继续进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终止备案,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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