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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大讲堂(九) 年金客户参与年金计划管理模式介绍

来源:山西快招聘 时间:2023-07-20 作者:山西快招聘 浏览量:

企业年金大讲堂(九)

年金客户参与年金计划管理模式介绍


    一、企业年金介绍 

 1、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与美国401K计划类似,采用信托方式,由四个年金资格人(受托人、投管人、托管人、账管人)管理并监督。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第36号令)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共同出资、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费用,进入员工年金账户进行投资增值,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等方式使用。

2、建立企业年金的好处

 对企业而言,有利于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吸引力;鼓励员工长期服务,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对人才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国家目前唯一的给企业提供所得税优政策的福利制度;国有企业背景唯一可选择的补充养老福利制度。

 对个人而言,可弥补替代率不足,养老安全垫增厚;社保之外的第二份养老金;合理延税,减轻个税压力;企业年金运营模式可保障“养老钱”安全,长期运作保证支付;专业机构投资,保障养老资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3、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

 需求增加:老龄化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对退休金的认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个人养老储备。

 制度加强:随着我国养老金制度的逐步完善,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也在加强。政策上国家也在不断的完善,希望能让更多的企业能建立年金计划,为员工的未来养老未雨绸缪,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专业提升:经过17年的运行,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更加专业化,包括大管家受托人的能力,经验和服务以及负责年金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管理机构的能力提升等。都为企业年金不断的发展壮大提供坚实基础。

 根据2022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山西省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1724个,涉及职工数约74万人,全省企业年金资产金额约561亿元。

 二、参与模式介绍

1、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计划适合规模较小的企业,具有四大优势:

 分散风险:对资金进行统一投资运作,有助于投资管理人做长期配置,稳定投资,降低风险。

 摊薄成本:计划的所有运营费用由计划内所有企业统一分摊,大幅度降低了管理成本。 

 简便高效:成形的标准化产品、流程简单、客户决策要求少、申购赎回时间快,为企业带来极大的便利 。

 选择多样:市场上目前有不同的公司共58个集合计划供不同风险偏好的企业选择。

2、单一计划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单一计划适合规模大、有一定个性化需求的大型企业,具有三大优势:

 个性化定制:合同内容单独报备、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四个资格人、受托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目标收益进行专属的资产配置,并根据需求调整。

 委托人对投资管理过程了解更透彻:委托人可以参与受托人和投资经理的沟通中、可设置业绩基准目标,衡量投管人的投资能力、可设置《投管人考核办法》,在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更高投资收益。

 专属服务:委托人可以根据计划运作情况,在受托人协助下,与各方管理人不定期进行沟通。

3、企业年金计划加入流程

 不论是单一计划还是集合计划,受托人将全程协助,直至完成计划建立。单一计划流程共7步,集合计划省去第2步、第5步。

(1)制定方案并报备(15工作日)

(2)选择管理人、投资经理

(3)选择产品并确定组合

(4)合同签署

(5)合同备案(15工作日)

(6)建账缴费

(7)完成计划建立


企业年金托管及账管服务


 一、企业年金管理架构 

 我国企业年金采取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管理模式。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首先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委托人--企业及职工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信托关系。企业年金的受托模式有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两种。受托人把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基金托管、投资管理服务分别委托给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管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管人)进行运作,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账管人、托管人、投管人并称为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人。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评审,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根据2021年度人社部的最新评审结果,目前市场上共有35家机构获得62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包含受托机构资格12个、托管机构资格10个、账管机构资格18个和投管机构资格22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与运作受到人社部门、银保监会、税务部门和国资委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会在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

 受托人是整个年金计划的大管家,统筹协调年金计划运作中的各种具体事务,账管人类似于会计,负责计划登记、缴费管理、收益分配、待遇支付等一系列账务处理。托管人则是出纳和监督的角色,主要负责保管资产、资金清算、估值核算和投资监督等工作,投管人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致力于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效益,类似于企业中开拓市场的销售经理。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受益人与各管理人之间的交互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年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其资金流转涉及缴费、投资、支付和纳税多个环节,委托人、管理人与监管机构、结算机构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较多,且时效性、准确性要求高,因此对年金管理机构的专业性要求也高,同时也要求各管理人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从而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营。

 图1:年金管理机构信息交互示意图

 在了解企业年金整体管理架构以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个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情况,了解一下受托人、账管人、托管人、投管人是怎样各司其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职责

 1.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11号令的规定对这两种受托模式均予以认可,但在实际运作中,两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治理结构不同。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内部产生并依托于年金计划存在,存在委托人缺位和越位的可能,而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独立于企业不存在委托人和受托人重叠的可能;二是专业性不同。法人受托机构是专业从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年金理事会理事主要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并且不得收取费用,易造成外聘专业人员缺位,不具备受托管理的专业能力;三是责任承担能力不同。理事会担任受托人时,如果发生责任的承担,需要由每个理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承担能力非常有限,而法人机构的责任承担能力明显优于理事会受托。人社部《2022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截至2022年末,全国共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1783个,其中法人受托计划1685个,较2021年末净增67个;理事会受托计划98个,较2021年末减少11个。可见,目前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年金计划的主流。因此我们也建议企业如有需要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而不是企业年金理事会,这样既可以起到监督外部企业年金管理人的作用,同时又不需要承担较多的职责。

 作为年金计划的“大管家”,受托人是年金基金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年金计划运营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4)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5)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7)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账管人

 账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在年金计划运营中,账管人的服务周期贯穿计划建立、运营和退出转移的全过程,并且账管人为职工个人提供年金信息查询服务,是年金运作过程中唯一直接面对职工的管理机构。在年金运作中,账管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4)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5)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6)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年金计划运营中,托管人的信息交互与资金交互涉及与委托人、受托人、账管人、投管人等各角色和监管机构、结算机构等外部机构,因此托管人的系统建设能力是各企业和受托选择托管机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在年金运作中,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3)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5)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7)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8)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9)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10)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11)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12)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4.投管人

 投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到年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影响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增长和生活保障,因此企业或受托人在选择投管人时,必须充分了解备选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管理业务规模与市场排名、历史业绩等,通过对备选机构历史业绩、投资管理策略、投资风格和投资组合建议的分析,可以选择更加稳健的投资机构。在年金运作中,投管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4)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5)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6)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企业年金托、账管机制

 在了解企业年金整体管理架构和各管理机构职责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详细看一下企业年金的托管、账管机制。

 从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情况来看,目前62个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35家机构包括保险、基金、银行、信托、资管和证券公司,其中以养老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银行为主,具体管理机构如图2所示。在18个企业年金基金账管人中,银行占9家,10个托管人则全部为银行。在年金基金管理中,选择银行来承担账管与托管的职责,是由银行的天然优势决定的。在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银行具有“铁账”“铁钱”“铁算盘”的天然优势和覆盖广大个人企业的网点和服务网络,对应年金运作中账户管理、资产保管与资金核算等职能,可以更好的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

 托管机制是托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以安全保管客户资产、监督投资管理行为为基础,围绕客户投资管理等经济活动提供交易监督、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托管人的核心职责是安全保管客户资产,监督投资行为以确保投资者权益,托管业务是全面覆盖养老金和大资管领域各类产品、连接资管机构最全面、最紧密的业务。

 托管机制在企业年金资产投资营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引入第三方、规范治理结构。托管人的介入使得企业年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各管理机构之间组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并形成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实现了企业年金资产的有效隔离,从而防范企业年金资产被挪作他用,有效地保障了资产的安全性。二是通过投资监督、防范资金挪用。通过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及投资指令的依法合规性等,督促投资管理人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的内容要求严格进行投资运作。同时,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内容等要求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相关监督部门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交易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切实保护了资产的安全。三是通过核算估值、确保资产完整与信息透明。托管人对企业年金资产的会计核算及资产估值,并与投资管理人形成相互核对的机制,可以及时、准确和全面地掌握养老基金资产的投资状况。同时,托管人将定期提交企业年金托管及业务情况报告,保障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性。四是加强风控,防范营运风险。托管人通过构建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风险隔离、自控、互控、监控和灾备五道防线,确保为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提供全方位保障,实现了风险控制的系统化和标准化,保障了委托人的切身利益。

 图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在账户管理方面,银行作为账户管理人,充分发挥账户管理优势,除履行年金记账职能,与受托人互相监督记录年金业务发生情况,与托管人核对年金资产和收益情况外,为企业及职工提供查询服务,保障企业及职工知情权。

四、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流程

 企业年金计划在获得人社部门备案通过后,首先需要进行账户开立和计划建立,之后进入日常运营流程,包括计划缴费、收益分配、转移变更和待遇支付等。

 1.计划建立

 年金计划备案通过后,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即企业年金方案)、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后将提交确认信息、计划规则信息和计划投资组合信息提交给账管人。账管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根据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建立计划规则和投资组合。建账完成后,账管人将计划和账户建立后的信息提交给受托人确认。受托人将确认后的信息返还给委托人,账管人也可直接将建账信息提交给委托人确认。

 如果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管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管人,账管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管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2.计划缴费

 账管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缴费清单或根据约定的测算规则,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委托人确认无误后,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管人。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缴费到账后,托管人向受托人发送到账确认。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时,托管人将缴费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账管人,受托人通知账管人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缴费分配。账管人在系统中将缴费分配到企业及个人账户,同时出具缴费确认单给委托人,此时职工即可在账管人渠道查询到缴费结果。核对不一致,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超额缴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管人;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委托人补缴。

3.收益分配

 在企业年金基金开始投资运作前,托管人应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同时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就指令下达、确认和执行等程序达成一致。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将发送指令的人员和权限通知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在交易周期内指定的日期(T+2)发送上一交易周期内年金计划成交汇总明细。受托人据此将投资交易指令发送给投资管理人以及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计算投资头寸后,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进行不同投资品种账户资金的划拨。投资管理人在资本市场上执行交易。托管人对所进行的交易进行清算,并计算投资基金的净值且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托管人在T+1日将基金净值发送给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进行收益分配,并于T+2日产生投资交易汇总表,发送给受托人确认。

 4.个人账户转移

 当年金计划中,个人因集团内调动或离职等原因转移账户时,由委托人提出转移申请,受托人对领取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通知账户管理人根据年金方案进行操作。

 集团内调动,账管人一般仅操作权益内部转移,即将个人账户及权益转移至该年金计划下另一企业中。

 离职转保留,如个人离职且新单位未设年金的,可由原单位年金计划继续管理。账户管理人应当根据年金方案或企业申请确定归属比例,即企业为个人缴费及收益归属个人的金额。

 离职转出至新单位年金的,账户管理人根据年金方或企业申请确定归属比例,计算转出金额,向受托人发送个人权益转出表。受托人审核确认后,向委托人发送个人权益报告,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将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后,发送回单。账户管理人接到转出确认后,在系统中账户清零余额。

  5.待遇支付

 当职工达到年金领取条件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支付申请。根据企业年金办法,退休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一般来说,为了合理节税选择分期),领取周期可以为月、季、半年、年;可以选择指定期数或指定金额。委托人可以自己或由受托人、账管人向职工提供个人领取测算表,职工在年金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测算结果选择领取方案。委托人根据职工选择的领取方案,向受托人提交领取申请。受托人对领取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进行待遇领取计算。账户管理人向受托人发送权益支付汇总表,包括支付金额、应纳税金及支付账户信息。受托人审核确认后,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将资金从投资组合账户划入年金财产专户、后划入个人银行账户,并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账管人发送回单。账户管理人接到回单后,在系统中完成支付金额销账,此时职工可在相关渠道查询到支付发生。


企业年金:国际经验与借鉴


 一、从国际视野看企业年金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企业年金制度是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通常我们把为老年人提供收入来源,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相应物品和服务的购买能力的各种制度的总称,统称为养老保障体系。从经济学的视野和个人角度来看,养老保障制度的经济作用就是重新分配一个人终生的收入和消费。围绕该作用发挥,国际社会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经历了从养儿防老到社会养老保险,再向多支柱体系的转变,企业年金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家庭内部的代际转移支付:最初阶段的老年收入保障基本都来源于家庭内部的代际转移支付,即通常所说的养儿防老。养儿防老是最原始的生命周期理论和世代交叠理论的实践,成年人将剩余产品的一部分用于抚养子女,以求当他年迈时可以获得向其子女要求赡养的权利。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这种代际转移通常以实物和服务而非货币的形式体现。然而,工业化、城镇化、少子化等问题,使得家庭养老功能被削弱。

 个人代际内的转移支付:个人货币的储蓄功能为个人平滑终生的收入-消费提供了条件,人们可以通过货币收入的储蓄来平滑终生-收入消费,为老年期提供收入保障。对此,需要考量的问题是人们的“短视”行为,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理性的,每个个体有能力基于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来平滑个人不同时期的收入与消费,但事实上个人的理性通常是有限的,人们在即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进行选择时,即期消费往往优先,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正是基于人们对即期消费的偏好和“短视”弱点的认识,为强制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国家强制的代际转移支付:1889年,德国建立了第一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基金在所有制上具有公共性质,在财务制度上是现收现付制,工作一代纳税,形成基金支付退休一代,该制度通过许诺参保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按一定计算公式计发养老金,是既定给付计划(Defined Benefit, DB)。德国基于国际层面建立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制度,为其他国家效仿,成为经典的德国模式。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模式早到了许多批评和指责。如,以现收现付财务模式为基础的代际转移支付在人口老龄化情形下是不可持续的;人们可以预期从现收现付制度中得到养老金,从而减少为未来养老的储蓄,储蓄的“挤出”对经济发展不利;公共养老金的公共属性鼓励了人们的搭便车行为,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等等。

 世界银行养老保障“三支柱”方案: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了养老保障的“三支柱”方案。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养老保障第一支柱,在此基础上,通过降低它的权重来发展强制性第二支柱,和鼓励第三支柱。第二支柱即为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通过强制强化该制度的作用,要求建立积累型的既定供款计划。第三支柱为鼓励个人自愿性养老储蓄。

 世界银行养老保障“五支柱”方案:2005年,世界银行进一步修正“三支柱”方案,提出“五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增加了非缴费型养老金,将之称为“零支柱”,主要是通过公共救济金形式,为特定老年人群提供最低水平的保障; 同时增加了第四支柱,家庭成员之间或代际之间对老年人群在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援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属于个人储蓄账户,自愿性的第三支柱,可以采取完全个人缴费型或是雇主资助型。

 结合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可以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保障费用的不断增加,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中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引入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的发展,减缓了社会保障支出过度膨胀对政府财政的压力,扩展了社会保障空间,实现了退休收入的多元化,为应对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截至2007年,所有OECD国家养老金体系中均建立了私人养老金制度。 其中即包括强制性或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制度。其中,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冰岛、挪威、荷兰、瑞士等,建立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在企业年金发展比较充分的国家,一个中等收入的企业雇员退休时,从政府社会保障计划中领取的 养老金只有40%左右,而从企业年金计划中能拿到50%以上。如下表中的瑞士、美国、荷兰,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的养老金待遇占到了60%。

二、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第一个建立企业年金的国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国家,企业年金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末期,先后经过了三个阶段:1875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萌芽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1974年的发展阶段;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ERISA)颁布以后的成熟阶段。

 总体来看,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主要分为两大类待遇确定型计划 (DB)和缴费确定型计划(DC)。

 其中,待遇确定型计划是美国最早实行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它由雇主发起并承诺按事先确定的待遇提供给符合标准的退休者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基本特点是:(1)计划的资金基本上都由雇主单方面缴纳,同时,由雇主承担计划的投资与管理的全部风险,雇主缴费额与养老金投资收益成反比,企业年金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越高,雇主缴费水平越低。(2)雇主的缴费不具有可携带性,雇员离职时,由雇主承担缴费的部分将被没收,没收部分或放入发起人户头,或按比例分配给其他雇员。(3)政府对模式没有税收优惠,成立养老金福利担保公司向雇主提供担保机制,企业年金计划破产时由其承担起企业年金的发放责任。

 缴费确定型计划模式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雇主养老金计划模式,由雇主为在职的雇员建立个人账户,雇员将税前收入的一部分缴纳企业年金,同时雇主提供匹配缴费,双方都可在工资收入的额度内享受税收优惠。基本特点是:(1)雇员在缴费时可以从税前工资收入中列支;(2)个人账户具有可携带性,雇员变换工作不而转移账户;(3)雇员拥有投资选择权,同时承担个人账户资产投资的全部风险;(4)政府对计划不提供担保(5)DC计划根据实施对象不同,主要计划403(b)、457计划和401(K)计划,其中401(K)计划占主导.

 美国401K计划:该计划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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