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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山西快招聘 时间:2023-06-16 作者:山西快招聘 浏览量: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总 工 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晋人社厅发〔2023〕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是畅通劳动关系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按照《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74号),现就加强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聚焦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薄弱环节,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覆盖面,为提升基层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到2027年,每个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达到1000人以上,所辖县(市、区)10个以上的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达到1500人以上,在全省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基层力量足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覆盖各类企业,“最后一公里”畅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2、推动、参与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管理,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3、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代表一方参与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

4、推动、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指导、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5、向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劳动用工、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等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反映发现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

6、推动、参与企业开展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体系

1、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企业充实和培养从事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工时管理、员工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2、加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基层平台配备和充实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可采取一岗多职的办法,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中选拔)。

3、指导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培养和充实从事劳动用工和集体协商指导、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4、支持推动行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人民调解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充实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扩大工作覆盖面

1、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和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为重点,推动大型企业、龙头企业配备至少1-2名劳动关系协调员。

2、支持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相关基层平台、各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配备相应数量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数量较多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配备4-6名,社区(村)至少配备1名;企业数较少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配备2-3名。

3、支持乡镇(街道)商会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未配备或难以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相关基层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工作范围。

将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情况作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以及有关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评选的重要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购买协调劳动关系服务工作,依法依规支持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承接购买协调劳动关系服务。

(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政治作风建设

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牢牢把握我国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中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党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为重点,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政治意识,提高对劳动关系问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五)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能力素质

1、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市、县(市、区)开展常态化、制度化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支持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积极推动具备资质的培训主体规范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将劳动关系协调师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本地区培训项目目录,推动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和有志于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鼓励劳动关系协调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断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3、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举办竞赛地区要将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列入省市县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落实办赛经费预算,加强竞赛技术专家、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建设。省一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的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竞赛结束后及时落实选手奖励。

(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和服务

1、加强工作联络交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网络,分层级组建工作群(钉钉群或微信群)。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畅通上下层级数据之间的联接,动态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员数量、结构、分布以及工作情况。利用钉钉群、微信群等搭建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交流平台,通过线上线下交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劳动关系形势、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等,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相互交流借鉴,增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归属感和凝聚力。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状况。

2、建立岗位责任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按职责开展工作,每月定期向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专员)报送本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及时反映;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专员),每周至少与辖区内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联络一次,每月定期实地指导服务一次;县(市、区)人社局落实专人负责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和服务,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履行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本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设计、用工形式选择、组织参与集体协调、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工作,每半年至少对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进行一次指导服务。

(七)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保障和激励。

1、保障履职期间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员依职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及等级认定的,履职、培训及等级认定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得扣减工资福利、降低待遇。

2、适当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纳入当地技能人才统筹范围,被企业聘用的,企业自主决定比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拓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发展路径。综合考虑工作覆盖面、服务企业和劳动者频次、服务质量、工作难度等,合理确定基层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员待遇。

3、优先推荐荣誉表彰。加强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育选树,对认定的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积极推荐优秀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和基础性作用,将其作为劳动关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抓实抓好。要按照“队伍体系化、职责标准化、能力专业化、工作制度化、管理数字化、保障职业化”的方向,切实抓好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劳动关系协调员配置、经费投入的支持。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推动措施,统筹协调,加快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台账表(见附件),2023年底以市为单位报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351-3046820;邮箱:sxsrstgzc@163.com),今后每年年底将更新后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台账表报省。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举措和责任分工。加强本地区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建设,指导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工作。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探索完善和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保障和激励政策措施,组织举办本地区或区域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

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工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将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鼓励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职业晋升通道。要指导基层工会充实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并指导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配备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人员。

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员在规范企业用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企业支持相关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工商联系统劳动关系监测联络员、商会调解员等企业代表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通过各类主流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职责及职业培训、技能水平评价等方面政策,着重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大力宣传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先进事迹和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认可度以及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山西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台账表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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