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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企业年金大讲堂(一)

来源:山西快招聘 时间:2023-04-28 作者:山西快招聘 浏览量:

企业年金大讲堂(一)


编者按4月21日下午,由山西省人社厅通过腾讯会议形式举办的“企业年金大讲堂”首场活动拉开帷幕,各市县人社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有意向建立企业年金及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高校、医院等单位相关人员具有企业年金运营资格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共计900余人在线参加。省人社厅一级巡视员贺德孝同志参加了开班动员并做了动员讲话,对我省企业年金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重要性充分把握建立企业年金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确保“企业年金大讲堂”活动取得成效运城、晋城和临汾市人社局作了表态发言。本场活动邀请的嘉宾为人社部认证的具有年金运营资格的机构相关负责同志,以我国人口老龄化为背景,介绍了我国建立社保体系建设及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制度沿革和发展,重点讲解了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点。

为方便基层人社部门和企业社保人员学习,充分理解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制度设计、经办操作、成功案例等内容,我们将陆续摘编“企业年金大讲堂”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


努力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可以完善单位薪酬福利制度,可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升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对于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社会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对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去年在省委常委会上专题进行研究,金湘军省长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省政府将企业年金发展纳入2023年度重大专项抓落实机制任务清单,并列入13710督办事项,要求对各市企业年金推进情况实施月调度。

二、充分把握建立企业年金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建立企业年金的工作要求,去年年底,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98号)明确提出,2023年,全省国资部门的所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建立企业年金,除此之外的凡具备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国有企业,80%的要建立企业年金,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至少30%建立企业年金。

为落实这一目标任务,省人社厅将“企业年金建立完成率”列入2023年全省人社事业发展计划,并按月对各市企业年金推进情况进行调度、考核。目前,各市都已将本市今年要完成的企业年金推进计划上报省厅,希望各市按照计划积极推进,督导所属县(市、区)抓好落实,确保年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三、确保建立企业年金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这次学习活动,广泛宣传政策,大力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切实提高我省企业年金覆盖率,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国资、工会和金融保险部门密切协同,建立健全工作联席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企业年金计划稳步实施。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对推进工作的目标任务实行台账式管理,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制度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目前,阳泉市、运城市、晋城市、吕梁市临汾市和太原市先后召开了“企业年金推介会”,邀请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单位参加,对企业年金制度进行全面解读,已建立年金的企业分享建立企业年金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知晓度,积极营造企业年金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开展年金政策宣传,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三要开展走访调研,扎实推动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指导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充分借鉴已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企业年金。要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企业年金宣传推介活动,着力做好国有企业企业年金建立工作,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要坚持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确保企业年金工作稳步运行。同时要对接教育、卫健委等部门,着力做好编外人员企业年金启动和扩面工作。


我国企业年金政策发展介绍


企业年金制度的沿革发展

中国人口深度老龄化

目前,人口老龄化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下,我国养老体制改革渐次铺开,取得了重大进展。

那么老龄化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呢?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7%以上,就意味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程度再深一些,60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2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14%,表示进入深度老龄化。当60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3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21%,就进入了重度老龄化阶段。我国是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的,2021年开始进入深度老龄,这期间仅用了21年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特点比较突出,呈现出五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特征老龄人口规模大:老龄人口数量已经位居全球最多,按照现有比例,全球每4位老年人中就有一位中国人,老年人口数量还将长期保持全球第一。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披露数据显示,截止到2022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8亿人,占总人口的19.8%。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2.1亿人,占全国人口14.9%。同期,山西省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省20.4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4.48%。基本与全国的平均值持平。无论从国家整体还是部分省域来看,我国涉及的老龄人口数量甚至超过了一些国家的总人口体量。

特征二是老龄进程速度快,我国属于入老龄化社会到深度老龄化用时最短的国家。像美国从进入老龄化到深度老龄用了72年,法国经历了126年,俄罗斯用了50年、英国和德国基本都是40多年。日本是众所周知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也是用了24年,而中国只用了21年。过快的老龄进程,将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加大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负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目前来看,随着1962年-1975年,我国第二轮婴儿潮出生人口逐步接近退休年龄,未来3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还将快速深化。

特征三是老龄地域程度差异大,我国东北和东部地区的总体老龄化程度高于中西部,像东北地区的所有城市都已经进入老龄化,东部地区有36.3%的城市也进入了老龄化,从比例上均高于中、西部地区。

特征四是社会抚养负担重,几乎所有城市的老年抚养比都在升高。抚养比1:2.57可以表明2.57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的一个老年人,抚养比例越大,劳动年龄群体人均承担的被抚养人数就越多,社会养老负担也就越重。

特征五是财富匹配度低,超过七成的老龄化城市都遇到“未富先老”的问题。我国在2000年进入老龄化时,人均GDP仅是4000美元,在进入深度老龄化后,2021年人均GDP是1.25万美元,才接近了高收入国家的下限水平。反观发达经济体,大部分是在物质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才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像瑞典、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GDP大约在1-3万美元,这些国家就会有更充足的财力来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未来还将呈现较为明显的老年人口高增长、年龄结构高龄化、抚养比继续提高、特别独居老人规模不断提升的发展趋势。纵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可以发现是喜忧参半的,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但只要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把老龄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经济、文化、社会、政策等各方面做好提前准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就能够将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情况

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我国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的多层次提法最早是在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多支柱的概念与1994 年世界银行的报告有关当时推出的三支柱模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和应用,它建议居民的养老责任应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我们国家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分为三个层次,也称为“三个支柱”。

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目前已覆盖10.5亿人。主要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是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目前覆盖超过7000万人,基金规模超过4.9万亿。特别是企业年金,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企业可以自主建立,通过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发挥着补充养老的作用。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包括有税收政策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以及市场化运营的商业养老金,2022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是满足更高需求的补充养老保险。

这里就要提到养老金替代率的概念。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一项基本指标,是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比如退休前工资收入10000元,退休后养老金领取5000元,那么养老金替代率就是50%。世界银行建议,如果想保持退休后生活水平与退休前相当,养老金替代率需要达到70%以上。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1年,我国就提出企业年金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

在1991-2000年期间,企业年金还属于探索阶段,出台《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明确“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2000-2003年进入初步试点实行阶段,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决定在辽宁全省及部分城市进行深化改革试点。

从2004年至今,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成熟。2004年4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至此,企业年金制度开始正式实施。后续在2005-2011年,配套法规、税收政策逐步配套完善,对符合标准的市场机构分批次颁发管理牌照。

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稳步扩大;又经过多年的运作总结,2018年,人社部、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令开始实施,这是企业年金运作的总体纲领。2020年底,年金基金再次扩大投资范围,并于2022年底规范和加强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数据管理,促进年金基金更加安全规范。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22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截止到2022年底,企业年金的发展持续平稳向好,建立企业超过12.8万家,参加职工超过3010万人,积累基金超过2.87万亿元。自2007-2022年度,在完整运作的16年来,企业年金平均收益率几何平均达到6.58%。目前,有接近280万人已经开始待遇领取,其中,96.4%的领取者选择了分期领取,享受到了补充养老的保障待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特别在2021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不断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在十四五规划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战略部署,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用了五个定语进行限定说明,包括相关内容篇幅章节,都体现出前所未有过的重视和力度。

(三)山西省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山西省人社部门持续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二十大后,于2022年12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推动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参加企业年金。2023年设立了非常务实的推进目标,针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80%要建立企业年金;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30%要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我们相信,在完善务实的政策指导下,山西省的企业年金将会迎来大发展。

二、企业年金主要核心政策解读

)我国企业年金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年金作为一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年金业务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也就是我们经常说到的36号令和11号令,可以说是企业年金工作的总体纲领。随着近年来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人社部又出台了95号文,调整了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更有利于提高年金基金的投资效率和风险管控。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的税延政策。

根据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的规范,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自主建立。

那么,建立企业年金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对于企业来说,一是定义中提到的企业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需要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具有民主协商机制。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的制度,保障的是企业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因此建立企业年金,制定企业年金方案,都必须通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的民主决策。

个人加入年金计划:要满足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试用期满,未提出放弃声明。这里说明一下,假如员工不想加入年金计划,可以提出放弃申请。

(二)方案核心内容

36号令规范了企业年金方案的范本,主要包括十项内容,其中方案设计和宣讲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四项,包括:资金筹集、账户分配、权益归属和基金的待遇领取。

具体来说,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因此不论是企业缴费还是个人缴费,都纳入个人账户进行管理。根据36号令规定,企业缴费的比例,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另外,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归属于个人。

企业要合理确定个人账户的缴费分配企业缴费,可以根据员工职级、岗位、司龄等设置系数,分配至个人账户。从政策上要求,分配的高平差不超过5倍。就是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不得超过5倍。

企业年金的权益归属,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可以按职工服务年限,逐年按比例归属员工个人,直至完全归属。为了保障员工利益,36号令限定了归属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也就是员工工作达到8年,则企业缴费权益100%要归属于个人。通常,权益归属有两种设计模式,一种是企业缴费自始至终完全归属于个人,绝对保证了员工的权益,但是不利于企业进行中长期的留才管理。另一种是按照员工工作年限设置归属比例。如果员工就职不满8年离职了,那么企业缴费待归属的权益就归企业所有。阶梯式归属可以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也是年金方案中更为常用的一种归属模式。

36号令规定了四种100%归属个人的条件:包括一是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二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身故;三是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四是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以便最大化的保障员工权益。

那么企业年金什么时候能够领取呢?满足列出的这四个条件,可以领取。一是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年金待遇;二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出境)定居,可以一次性领取;四是身故,可由继承人一次性继承。如果期间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新单位有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有的企业年金可以转入到新单位的计划当中继续管理,这就是列出的年金转移情况。如果新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又或者职工因为升学、参军、失业,那么这个职工的原有账户将会转为年金保留账户,继续由原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进行管理,直到满足四个领取条件后才可以进行领取。

(三)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采用的是安全的信托管理模式,企业年金运作中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个角色。企业客户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是这个信托计划的大管家,负责选择、监督、更换其他管理人、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并统筹管理年金计划的整体运转情况。账户管理人就像会计,负责建账、记账工作。托管人类似出纳,负责资金流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投资管理人好比理财师,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四个管理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此外,企业年金还受到三大部委的监管、以及定期的外部审计,确保计划运作合法合规。

企业年金的计划管理分为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相对于单一计划只能对应一个委托人,每个集合计划可以集中受托管理多个委托人的年金基金。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就更适合加入集合计划,相比较都具有哪些优势特点呢?

一是可以化繁为简、流程高效。集合计划管理机构事先完成了信息系统对接、托管账户开立等准备工作,形成了标准化的合同与运作流程,企业只需完成年金方案的备案和合同签署就可以开始年金计划的运营工作了。

二是资金集约管理、可以提升收益。集合计划汇聚多个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运作,拓宽了投资渠道,即使小规模资金也可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有效提升整体收益水平。

三是可以分摊费用、降低了成本。年金计划涉及一些公共支出(包括审计费、开户费、资金划拨费用、银行间账户结算费用等),集合计划是由参与计划的委托人共同分摊,每个委托人承担的费用较单一计划就会大幅下降。

四是多组合式的专业投资、可以分散风险。集合计划产品设立之初,设置了多个风险收益不同的投资组合。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还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

企业年金的计划建立包括项步骤,首先是制定企业年金方案,需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二步报备方案,将备案后的方案报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第三步签署合同,企业与受托人签署受托管理合同;如果建立单一计划,需要完成合同报备工作;第四步计划建立,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申请表单信息,由账管人完成建账;计划建立完成后,就可以进入到第五步,企业缴费正式进入运营环节。

为了鼓励广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国家在财税政策上也给予了优惠条款。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为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享受税优政策

对于个人来说,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是一种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比例要求的。主要可以进行境内市场投资,还可以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墓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根据养老金的资金属性,通过专业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控,保障基金管理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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